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債權人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簡子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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