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4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9月5日起邀同債務人丁○○○及
甲○○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中⑴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5日起至115年9月5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年息為3.22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⑵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13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875%(目前年息為3.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
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5,000,000元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00,000元│97年9月5日│百分之3.225│97年10月6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3,000,000元│97年9月5日│百分之3.1│97年10月6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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