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5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5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5336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三計算之利息,如逾期六個月以內加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二成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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