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九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