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張添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基福蘇淑珍李錦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被告許基福、蘇淑珍、李錦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述其事實及理由,須附繕本(含物證)。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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