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丙○○
號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補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