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張士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士禧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424,109元正未給付,其中410,626元為本金;12,784元為利息;6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士禧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382,149元正未給付,其中371,154元為本金;10,309元為利息;6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士禧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208,341元正未給付,其中204,752元為本金;3,28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626元

張士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1154元

張士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04752元

張士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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