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8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宗訓 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千豪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0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蔡宗訓、王千豪有罪部分均撤銷。
蔡宗訓、王千豪均無罪。
理由
一、審理範圍: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僅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罪部分。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訓於民國107年8月2日,於網路上與加入 李建銘 (所涉詐欺罪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另案審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郎 」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經「阿郎」招募而加入該集團,約定以每次提領金額百分之一為報酬,擔任收取車手提領款項後上繳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被告蔡宗訓另招募友人即被告王千豪,被告王千豪再招募 吳馥宇 (所涉詐欺罪部分,經原審法院另案審結)加入該集團,約定以每次提領金額百分之一為報酬,擔任取款車手。嗣被告蔡宗訓、王千豪與吳馥宇及該集團成員綽號「好運來」之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年籍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先行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匯入帳戶後,再由該集團年籍不詳成員佯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其後則由被告王千豪或蔡宗訓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給吳馥宇,再由綽號「好運來」之人通知吳馥宇領款,吳馥宇則持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提領一空,且將詐欺贓款交由被告王千豪轉交被告蔡宗訓,或直接將詐欺贓款交給被告蔡宗訓,再由被告蔡宗訓上繳詐欺集團。而被告蔡宗訓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732元(計算式:附表二提領款項總額37萬3,257元*1%=3,732),王千豪之犯罪所得為(計算式:附表二編號1至18提領款項總額27萬8,241元*1%=2,782)。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於107年9月25日18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12室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拘提吳馥宇,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藉補強證據之存在,限制自白在事實證明上之價值。茲所稱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資料而言。其所得補強者,雖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仍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無非以被告蔡宗訓、王千豪之供述、證人吳馥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周慶雲邱紀鳳黃浣君劉宜潔陶郁琳徐雅蓮楊化文宋明娟陳家弘籃芳宜潘唯昕邱翊綺楊思怡葉家閎蘇嘉瑜林奕如李維甄林雪春蕭妤庭呂婷婷 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 李侑蓉賴凌億陳奕儒柳孟萱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林雪春之友人 王邵宏 於警詢之證述、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銀行電子對帳單及交易明細紀錄等件,為其論罪依據。訊據被告蔡宗訓固坦承曾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並招募被告王千豪,被告王千豪再招募吳馥宇擔任「車手」等事實,惟堅詞否認參與本案犯行,辯稱:伊有做的,伊在新竹案件都承認了,伊參與該詐欺集團只是負責轉運贓款,該集團指示車手領錢之人不是伊跟王千豪,伊只負責跟王千豪聯絡,沒有跟吳馥宇收過車手提領之款項等語,辯護人為其辯稱:吳馥宇及被害人之證述,只能證明被害人確實在該等時間、地點受騙,無法證明被告蔡宗訓有跟吳馥宇或王千豪收取款項,吳馥宇之供述沒有其餘補強證據,不得作為唯一認定被告蔡宗訓有罪之證據;且由吳馥宇警詢、偵訊之證述,對於提款卡是何人給予、提領款項時機、款項交給誰等,前後不一,吳馥宇於原審甚至推翻其偵查所述,是其供述有瑕疵;又吳馥宇僅係「推測」可能是王千豪把款項交付給被告蔡宗訓,自不能做為證據等語;被告王千豪亦坦承加入該詐欺集團,並招募吳馥宇擔任「車手」,其負責將吳馥宇交付之贓款轉交被告蔡宗訓等事實,惟堅決否認參與本案犯行,辯稱:伊有做的,伊在新竹案件都承認了,伊只有參與107年8月2日及9月3日之犯行,其餘沒有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檢察官本案起訴事實是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7年金訴字第72號判決(下稱另案)為基礎,僅增加吳馥宇接到「好運來」指示去提領金錢之犯罪事實,但是另案並沒有出現「好運來」之人,僅有吳馥宇於本案供述有「好運來」此人,是本案與另案是否係同一犯罪集團所為,存有疑義;本案僅有吳馥宇之證詞證明被告王千豪參與犯罪集團,但吳馥宇之證詞對於提款卡交予何人前後不一,明顯不可信,不足以認定被告王千豪參與本案犯行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於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
一各該編號所示詐欺手法為詐欺行為後,均陷於錯誤,各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以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轉帳或匯款時間、金額,將款項轉入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嗣經證人吳馥宇於附表二編號1至7、11至15(25元除外)、16至17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各該金額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周慶雲、邱紀鳳、黃浣君、劉宜潔、林雪春、蘇嘉瑜、林奕如、李維甄、陶郁琳、邱翊綺、潘唯昕、楊思怡、葉家閎、楊化文、宋明娟、徐雅蓮、 陳家宏 、籃芳宜、蕭妤庭、呂婷婷、證人即被害人李侑蓉、賴凌億、陳奕儒、柳孟萱、證人 王邵弘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6215號卷一卷第82至83頁、第92至93頁、第96至98頁、第102至104頁、第109至111頁、第116至118頁、第124至127頁、第130至132頁、第137至139頁、第143至145頁、第151至152頁、偵字第26215號卷二第2至4頁、第8至9頁、第14至16頁、第21至23頁、第29至31頁、第44至47頁、第57至58頁、第62至64頁、第70至72頁、第84至85頁、第87至88頁、第141至142頁、第147至149頁),且有證人吳馥宇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其參與該詐欺集團之分工甚明(見偵字第26215號卷一第16至33頁反面、他字第4827號卷第131至132頁、原審卷三第16至17頁),復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轉帳憑證、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園分行107年10月9日北富銀雙園字第1070000047號函暨附件、 玉山 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0929號函暨附件、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39130號函暨附件、證人吳馥宇於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6215號卷一第90頁、第99頁、第113頁、第120至121頁、第134至135頁、第147頁、第153至156頁、偵字第26215號卷二第6頁、第11頁、第18頁、第27頁、第55頁、第67頁、第153至154頁、偵字第25533號卷三第45頁、第48至55頁、第61至70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證人吳馥宇之證述有前後不一之瑕疵,且無補強證據足佐:
⒈證人吳馥宇先於警詢中指稱:伊從107年8月間至9月6日從事
詐欺贓款提領工作,伊提領詐騙款項的卡片都是王千豪於領款前一晚提供,靠近八月底的提款密碼都是王千豪跟伊說的,王千豪用「微信」指示伊領款,伊領到錢後會跟王千豪回報,伊提領金額大約到新臺幣(下同)5至6萬元或者當天提領工作結束後,就會與王千豪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和路的藍天撞球館碰面,當面把錢交給他,「 阿宗 」(指被告蔡宗訓)也跟伊收過一次款項;伊會先從提款金額抽成3%云云(見偵字第26215號卷一第20至22頁);於107年9月26日偵查中證稱:伊從107年8月初到同年9月8日間擔任車手,是王千豪於領款前一晚提供2、3張卡片給伊領錢,告訴伊密碼,伊會從提款金額抽成3%,其餘都交給王千豪;107年8月初到接近8月23日前,平均2、3個禮拜給伊1次卡片,8月23日之後1、2天就會給伊1次,每次給1到2張,伊知道伊領的是被害人被詐欺的錢,伊不確定王千豪將款項交給誰,有可能是蔡宗訓,蔡宗訓是王千豪的朋友,伊沒有看過王千豪將錢交給蔡宗訓;107年8月20幾日以後,都是王千豪將卡片交給伊,除了王千豪以外,「好運來」會請人將卡片放在信箱,然後他會用易信軟體告訴伊,8月23或24日之後,都是「好運來」打電話通知伊去領錢;王千豪大概在107年8月初有拿1支手機給伊,裡面已經有「易信」軟體,也有聯絡人「好運來」,「好運來」要伊領的錢,伊也是交給王千豪云云(見偵字第25533號卷三第26至27頁反面);於108年12月19日偵查中則證稱:附表一編號1至6戶名 游宗恩 之玉山銀行提款卡,應該是王千豪給伊卡片去領款,伊領出來的錢都是交給王千豪,王千豪再交給蔡宗訓;附表一編號6至21,伊忘記是何人給伊提款卡,但錢是交給王千豪,王千豪再交給蔡宗訓;「好運來」不是給伊卡片的人,是跟伊說可以領錢的時機,每次領錢時,「好運來」會用工作機傳訊息給伊,伊領出來後,再將錢交給被告王千豪云云(見他字第4827號卷第129至132頁);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7年8月間,伊透過王千豪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附表二所示款項係伊領取,伊領錢的提款卡是何人拿給伊的,伊印象有點模糊,就是被告王千豪或蔡宗訓其中1位;伊參與的詐欺集團中,除了蔡宗訓、王千豪跟伊以外,還有「好運來」,是用「易信」軟體聯絡的,「好運來」會通知伊去領錢,伊就負責交錢給王千豪;王千豪於107年9月4日被捕之後,伊去領款的錢都是交給蔡宗訓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6至20頁),是證人吳馥宇對於交付提款卡之人究為被告王千豪、蔡宗訓或「好運來」、何人指示其領款、被告王千豪究竟有無將詐得款項交予蔡宗訓、其將詐得款項直接交予蔡宗訓之次數多寡等節,所述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難予逕採。
⒉且證人吳馥宇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即交予所屬詐欺
集團上手即被告蔡宗訓或王千豪一情,雖經證人吳馥宇證述如前,然除證人吳馥宇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卷證資料可為補強;而被告蔡宗訓、王千豪始終否認涉犯本案加重詐欺之犯行,且被告蔡宗訓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與被告王千豪自107年8月2日起有參加該詐欺集團,但被告王千豪很少參與該集團犯罪行為,不超過5次;伊不知道「好運來」是誰,王千豪被抓之後,伊就停止了,在新竹的另案中,的確是證人吳馥宇把錢交給王千豪再交給伊,但本案不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至24頁),與證人吳馥宇前開所證被告王千豪多次交付卡片並收受領得款項、其曾將領得款項交予被告蔡宗訓等節,亦多有扞格,自不能僅憑證人吳馥宇顯有瑕疵之證述,遽以認定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涉犯上開罪嫌。
㈢綜上所述,證人吳馥宇之證述既有前後不一之瑕疵,復無其
他證據足資補強證人吳馥宇證述之真實性,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以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蔡宗訓、王千豪確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不能證明被告蔡宗訓、王千豪犯罪,自應為被告蔡宗訓、王千豪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事證,尚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不足使本院認定被告蔡宗訓、王千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上開犯行,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罪之諭知,容有未洽。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將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罪部分撤銷,均改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之帳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參與之內容1周慶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3日上午11時04分許,於mobile01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運動攝影機,使周慶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3日上午11時04分許1萬元玉山銀行,戶名:游宗恩,帳號:000-0000000000000⑴由被告王千豪交付提款卡與證人吳馥宇提款⑵證人吳馥宇將附表二提領之款項交給被告王千豪⑶被告王千豪再將款項交與被告蔡宗訓2邱紀鳳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2日上午9時0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奶粉,使邱紀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3日下午13時08分許1,830元3黃浣君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0日上午10時03分許,於旋轉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背包,使黃浣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3日下午14時47分許7,000元4劉宜潔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3日下午5時54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亞培倍力素,使劉宜潔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3日下午17時54分許4,200元5賴凌億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3日晚間7時00分許,致電賴凌億佯稱誤將賴凌億設為批發商,須至ATM遭作始能取消重複扣款,使賴凌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3日晚間20時21分許19,985元6林雪春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8日中午12時07分許,致電林雪春佯稱為其友人欲借款10萬元,使林雪春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8日下午13時09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戶名: 江明遠 ,帳號:000-000000000000⑴證人吳馥宇將附表二提領之款項,交給被告王千豪⑵被告王千豪再將款項交給被告蔡宗訓7蘇嘉瑜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7日上午8時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賞鯨票券,使蘇嘉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31日上午11時11分許2,120元8林奕如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9日上午10時03分許,於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耳機,使林奕如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31日中午12時15分3,000元9李維甄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9日下午5時01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電腦,使李維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31日中午12時22分許1萬元10陳奕儒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9日中午12時00分許,於旋轉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掃地機器人,使陳奕儒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31日下午13時50分許6,000元11柳孟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8日某時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小人國門票,使柳孟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31日下午15時00分許5,250元12陶郁琳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3日晚間7時2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西堤牛排票券,使陶郁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6日上午10時47分許1,825元玉山銀行,戶名: 鍾士宏 ,帳號:000-0000000000000⑴證人吳馥宇將附表二提領之款項,交給被告王千豪⑵被告王千豪再將款項交給被告蔡宗訓13邱翊綺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6日上午11時0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尿布,使邱翊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7日上午11時09分許2,400元14潘唯昕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6日上午11時0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金貝可貝奶粉,使 潘維昕 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6日上午11時22分許1,850元15楊思怡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4日晚間7時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明治奶粉,使楊思怡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6日中午12時07分許3,440元16葉家閎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18日下午2時54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惠兒樂奶粉,使葉家閎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6日中午12時09分許4,800元17楊化文 楊瑋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5日上午11時18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六福村門票,使楊瑋珊陷於錯誤使用楊化文之帳戶,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6日下午13時18分許2,700元18李侑蓉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5日下午4時0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奶粉,使李侑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6日晚間23時20分許9,900元107年08月26日晚間23時54分許1,7400元19宋明娟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2日晚間10時50分許,於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屏東海生館門票,使宋明娟陷於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7日上午09時37分許1,080元20徐雅蓮陳家弘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8日下午2時許,致電徐雅蓮、陳家弘佯稱已攔截其等遭詐騙之款項,須至ATM操作,使徐雅蓮、陳家弘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8日下午14時31分許41,986元107年08月28日下午15時36分許2萬元107年08月28日下午15時32分許5,000元107年08月28日下午16時17分許17,000元21籃芳宜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8日下午3時2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亞培愛美力營養品,使籃芳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107年08月28日下午16時03分許8,550元附表二:
編號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提領帳戶1107年08月23日11時17分43秒中壢區健行路230號(統一超商健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11,000元玉山銀行,戶名:游宗恩,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7年08月23日13時47分18秒中壢區中北路二段350、352、354號(OK超商福州店,聯邦銀行ATM)8,000元3107年08月23日13時47分57秒中壢區中北路二段350、352、354號(OK超商福州店,聯邦銀行ATM)9,000元4107年08月23日18時51分30秒中壢區中北路二段239號(玉山銀行中原分行ATM)18,000元5107年08月23日20時28分42秒中壢區健行路99號(OK超商中壢清雲店,新光銀行ATM)2萬元6107年08月23日20時37分07秒中壢區中北路二段206號(統一超商科學城店,中國信託銀行ATM)5,000元7107年08月28日13時34分38秒中壢區新生路232號(統一超商新元店,中國信託銀行ATM)1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戶名:江明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107年08月29日11時52分35秒中壢區新興路162號(統一超商站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試卡)1元9107年08月30日11時17分48秒中壢區中和路114號(統一超商壢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試卡)1元10107年08月31日10時40分03秒中壢區中和路114號(統一超商壢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試卡)1元11107年08月31日12時50分54秒中壢區中和路114號(統一超商壢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5,000元12107年08月31日15時38分27秒中壢區中央東路62號(統一超商來來店,中國信託銀行ATM)12,000元13107年08月26日13時24分10秒、107年08月26日13時25分01秒、107年08月26日17時03分35秒中壢區九和一街20之1號(統一超商影華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萬元3,000元2萬元玉山銀行,戶名:鍾士宏,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107年08月26日21時10分51秒中壢區建國路36號(中壢郵局ATM)7,000元15107年08月27日10時51分57秒、107年08月27日10時53分42秒中壢區福州路201號(統一超商福瑞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5元11,000元16107年08月27日12時08分56秒、107年08月27日12時09分48秒中壢區九和一街20之1號(統一超商影華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萬元2,000元17107年08月27日17時22分50秒、107年08月27日17時23分47秒中壢區新生路182號(統一超商世紀廣場店,中國信託銀行ATM)5,000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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