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弘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楌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勗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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