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94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延滯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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