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永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永碩於民國105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及簽訂信用卡(金采卡)申請書,並持用聲請人核發之Master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截至108年11月29日止,積欠簽帳款52,496及利息978元,合計53,474元未償。
(二)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及15條,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目前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得收取違約金,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100元計付,並按各卡別及帳單週期分別計算,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上開信用卡截至108年11月29日止已計收三期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已逾二期未繳,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均遭其置之不理,債務人所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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