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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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44,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