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啟基
葉進福侯源湖陳建宏徐翊騰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32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啟基、葉進福、侯源湖、陳建宏、徐翊騰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已自白犯罪,是以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被告等人所涉犯之罪名有可能變更為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與原起訴意旨所論同條第4款罪名之法定刑相同),併予告知。若有意見,應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前具狀表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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