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柏宏
原告 金一新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 律師
趙昕姸 律師
曾郁恩 律師
被告 郭玉鵬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6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