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原告星銳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柏宏

原告 金一新

唐強國

張泊皓

曾浩耕

周淑金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 律師

趙昕姸 律師

曾郁恩 律師

被告 郭玉鵬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6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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