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桓渝 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被告 戴俊郎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俊郎被告 戴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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