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丁○○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甲○○
右四人送達代收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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