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李志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4月16日判決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訴緝字第134、135、136號判決判處刑責,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9年8月5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9年11月25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99年度訴緝字第134、135、
136號及99年度審訴字第724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9年度聲字第2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與前開98年度審訴字第2823號判決所科之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8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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