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原告和振興業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平 送達代收人 林光民 被告 朱睿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就被告朱睿清部分之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睿清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朱睿清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