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3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491、12829、12920、1684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賭博案件(96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係於民國96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惟就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即95年5月至96年4月間之賭博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146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6年8月10日繫屬於本院,復於96年8月13日繫屬本院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572號),嗣因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又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6年度易字第6118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91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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