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聲請人乙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錦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乙順交通企業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8,139元│CZ0000000│103年3月15日│││司藍錦村│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乙順交通企業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4,550元│CZ0000000│103年3月31日│││司藍錦村│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