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07號聲請人 簡麗蘭 相對人 王振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振懿現設籍於新竹○○○○○○○○○,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代位清償相對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公司債務之過程及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銀行收據、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債務清償證明書、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戶籍目前確實設於新竹○○○○○○○○○,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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