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2號聲請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宗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2張)
二、 陳明 提示日期即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