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其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4年度裁全字第1112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以95年度存字第17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該假扣押執行程序,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176號提存書、95年執全字第196號塗銷通知函、95年度全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度聲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各1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所為之94年度裁全字第11128號准予假扣押裁定,於提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民執全字第19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惟關於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聲請人既已於94年10月11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4年度促字第61768號裁定全部准許,已確定在案,亦據本院調閱該支付命令案卷查明無訛。故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顯已獲本院依督促程序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依首揭提存法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即可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前開擔保金即可,毋庸再行請求本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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