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