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債權人瑞聯天地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毓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麗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管委會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函覆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欠繳金額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請提出公共電
費之總金額及單據、各住戶分攤方式及債務人應分攤部分為何,以釋明債務人之欠繳金額)。
㈢請說明債務人私接電錶如何導致減少分攤公共電費(因多
數私接電錶係為了減少自己電費支出,而非減少公共電費分攤),並提出債務人逃避分擔公共電費分擔責任之釋明資料(如原因事實所述私接電表之情形)。
㈣提出決議債務人應負擔公共電費之區分所有人權人會議紀錄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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