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 黃暐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3號、110年度訴字第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暐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10年4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而該案業於110年4月16日宣判,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6月11日發文將卷證送交上訴審法院,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承辦股法官於110年6月18日訊問被告後,命自110年6月18日起羈押3月。而聲請人於110年6月9日向高雄高分院提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因高雄高分院尚未收受本案卷證,經該院函轉本院,由本院於110年6月15日收受書狀並於同日分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6月18日訊問筆錄、押票、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送上訴案卷清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佐。是本件聲請案於本院分案時,本案已脫離本院繫屬,本院自無諭知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