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為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為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杜為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9號、第140號、第28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杜為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6日│106年2月8日至│106年3月23日││││106年2月10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3446號、│偵字第13446號、│偵字第15898號、││號│107年度偵字第22│107年度偵字第22│第15798號、第16│││77號│77號│682號、107年度│││││第1352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9│107年度訴字第119│107年度訴字第14││││號│號│0號、第288號││├──┼────────┼────────┼────────┤│事實審│判決│107.11.19│107.11.19│108.04.2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107年度訴字第119│107年度訴字第14││││9號│號│0號、第2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7.12.18│107.12.18│108.05.24│││日期││││├───┴──┼────────┴────────┼────────┤│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編號3至9應執行│││定。│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17日至│││││106年4月19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898號、│偵字第15898號、│偵字第15898號、││號│第15798號、第16│第15798號、第16│第15798號、第16│││682號、107年度│682號、107年度│682號、107年度│││第13521號│第13521號│第1352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事實審│判決│108.04.25│108.04.25│108.04.2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8.05.24│108.05.24│108.05.24│││日期││││├───┴──┼────────┴────────┴────────┤│備註│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3日至│106年5月2日至│106年5月9日│││106年4月24日│106年5月3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898號、│偵字第15898號、│偵字第15898號、││號│第15798號、第16│第15798號、第16│第15798號、第16│││682號、107年度│682號、107年度│682號、107年度│││第13521號│第13521號│第1352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事實審│判決│108.04.25│108.04.25│108.04.2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0號、第2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8.05.24│108.05.24│108.05.24│││日期││││├───┴──┼────────┴────────┴────────┤│備註│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