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UOC(下稱其中文姓名:黎文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81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黎文約犯修正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黎文約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其友人位於彰化縣某處之宿舍,飲用海尼根啤酒若干後,仍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街00號前時,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黎文約為隱瞞其失聯移工之身分,另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9年10月1日晚間11時21分起至109年10月2日中午12時26分止,在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件上偽簽「NGUYENVANDUNG」(下稱中文姓名: 阮文勇 )之署名,接續表明以阮文勇之身分,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警詢、偵訊、防疫調查,受告知係依法逮捕,以及獲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聲請提審等權利,復接續於附表編號9、10之文件上,偽簽「NGU
YENVANDUNG」(阮文勇)之署名,表示不用將受逮捕乙事通知親友,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將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問卷資料,提供彰化縣衛生局,交由警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阮文勇本人、以及警政衛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政府機關,執行醫衛政策和受理刑事案件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被告黎文約之自白、告訴人即被害人阮文勇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阮文勇之仲介 阮氏 翠豔於警詢之證述、附表所示之文件、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紋字第1110048086號鑑定書、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留存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162號卷):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1酒精測定紀錄表被測人欄:署名1枚2「NGUYENVANDUNG」警詢(調查)筆錄(第一次)1、應告知事項受詢問人欄:署名3枚2、受詢問人欄:署名1枚3「NGUYENVANDUNG」訊問筆錄受訊問人欄:署名1枚4權利告知書被告知人欄:署名1枚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審權利告知書受訊問人欄:署名1枚6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解送查核表被告姓名欄:署名1枚7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接收查核表被告姓名欄:署名1枚8受逮捕告知書(越南文版)姓名欄:署名1枚9受逮捕通知書(越南文版)(表示不用通知親友)姓名欄:署名1枚10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姓名欄: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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