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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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燕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08817││3月25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一)債務人吳燕玲於民國100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24日止累計522,967元正未給付,其中508,817元為本金;14,150元為利息(2014/2/2~2014/03/2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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