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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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楊玉蕊 被告 劉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與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所函送之房屋稅籍資料明細表等記載,系爭房地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新庄段,系爭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5,000元,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建物、總面積80.12平方公尺,前開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擔保債權總金額1,260,000元,故本院斟酌前開各項事證,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