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惟智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