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手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手錶壹只,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販賣所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而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一四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而查,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手錶壹只,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