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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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贊育 相對人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1年3月15日及107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之債務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900萬元及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2月14日及137年7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1年3月19日及107年7月10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自107年4月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9筆,分別為1,000萬元、505萬元、887萬7,000元、2,000萬元、800萬元、361萬元、3,180萬元、720萬元及1,600萬元,總金額共1億1,153萬7,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繳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內。詎相對人就上開9筆借款於108年1月25日全部屆期後均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億814萬1,871元及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因其中附表二編號3至9等7筆借款已另案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本件係就附表二編號1、2之借款本金合計5,180萬元債權聲請拍賣附表一所示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影本、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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