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許智富 即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智富為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7年6月13日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聲請人第11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暨出列席人員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組織章程第5至
9條、第11條、第14至19條、第21條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准予變更部分,則僅係修正部分文字內容或條次變更,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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