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陳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志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