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債權人 張錦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永仁 、 蔡秀緞 、 袁嘉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三人均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