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
原告 林昱齊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華 即 黃正賢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