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843號聲請人 林冠良 相對人 黃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二、本件所附本票影本記載本票發票地為新北市新店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補正後另裁定移轉於該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