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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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聲請人 游明 勳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游明「勳」或游明「勲」?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