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營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韋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記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3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記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⑶證據部分增列「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6年間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8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構成累犯),竟未記取教訓,復於上揭時地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經警查獲時之呼氣酒精濃度數值高達每公升0.39毫克、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及犯罪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酒後駕車、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②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營偵字第584號被告劉韋杰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街00號三
樓之1居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劉韋杰甫 於民國96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8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自96年2月12日起迄97年2月11日止(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過量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104年3月4日21時許,在位於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友人住處,飲用酒類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從該處上路,在臺南市道路行駛。 嗣經警 在臺南市○○區○道○號公路南向288公里處攔檢,並於同日22時24分許對劉韋杰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檢察官陳照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立緯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