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免除債務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丁孝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免除債務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免除60萬元之保證債務,及免除55萬元之連帶給付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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