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麗文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