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黃景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
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
實通知相對人。經查,聲請人寄送「高雄市○○區○○里○○
鄰○○街○○○號」予相對人之信函,遭以「原址查無此人」
為由退回;又相對人之戶籍現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致無法送達。因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
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相對人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就上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予
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事證,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
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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