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廷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5727號、109年度偵字第93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廷章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
9月;又施用第1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廷章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毒聲字第5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6年9月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6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基於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9月18日下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街○○巷○○弄○○號,以新臺幣69萬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板橋 弟弟」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無證據證明已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39包(扣除已施用之數量後,尚餘總純質淨重63.607
5公克)及第2級毒品四氫大麻酚2包,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同年10月2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4樓前居處,自上開持有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中各取出可供1次施用之數量,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0月2日下午2時15分、下午15時30分,在上址及桃園市○○區○○路○○○號為警分別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周廷章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本院108年聲搜字000906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8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查獲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5月20日桃警刑大三字第1090010131號函檢附職務務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
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其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吸收;另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於106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①);於107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9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②)。上開編號①、②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6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間因施用第
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1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③),上開編號①至③案件所示罪刑均於108年4月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均係施用毒品犯罪,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然其於本案又犯毒品犯罪,足見其有一定特別之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需,且就其所犯之罪之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經核仍有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
之成癮性毒品,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之訴追,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未能自新,復持有數量非寡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63.6075公克、海洛因及四氫大麻酚,並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足見其無戒絕施用毒品之心,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暨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各該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各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且均係被告本案非法持有及施用之毒品,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物品及數量│成分│驗餘淨重│查獲地點││號│││││├─┼──────┼───────┼─────────┼────┤│1│米黃色粉末檢│第1級毒品海洛│0.02公克│高城路│││品1包│因│││├─┼──────┼───────┼─────────┼────┤│2│米黃色粉末檢│第1級毒品海洛│0.82公克│高城路│││品1包│因│││├─┼──────┼───────┼─────────┼────┤│3│淡黃色透明結│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39.1925公克(│建國路│││晶6袋│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31.1855││││││公克)││├─┼──────┼───────┼─────────┼────┤│4│白色透明結晶│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5.9661公克(總│高城路│││塊6袋│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7908公克││││││)││├─┼──────┼───────┼─────────┼────┤│5│淡黃色透明結│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1.4994公克(總│高城路│││晶6袋│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2332公克││││││)││├─┼──────┼───────┼─────────┼────┤│6│白色透明結晶│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1.5381公克(總│高城路│││6袋│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1818公克││││││)││├─┼──────┼───────┼─────────┼────┤│7│淡黃色透明結│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2.1225公克(總│高城路│││晶塊6袋│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7029公克││││││)││├─┼──────┼───────┼─────────┼────┤│8│混有白色結晶│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21.8018公克(│高城路│││塊之白色結晶│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17.8012││││5袋││公克)││├─┼──────┼───────┼─────────┼────┤│9│混有白色細結│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1.0279公克(總│高城路│││晶之白色結晶│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8247公克││││2袋││)││├─┼──────┼───────┼─────────┼────┤│10│混有白色結晶│第2級毒品甲基│合計6.2169公克(總│建國路│││及白色結晶塊│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8874公克││││2袋││)││├─┼──────┼───────┼─────────┼────┤│11│菸草2包│第2級毒品四氫│合計0.3005公克│高城路││││大麻酚│││├─┼──────┴───────┴─────────┴────┤│合│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驗餘淨重0.84公克。││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9包,總驗餘淨重79.3652公克,總純質│││淨重63.60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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