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扣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恩惠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迎霄鍾鳴惠 間返還溢扣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4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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