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01號聲請人 林秋梅 非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相對人 陳坤裕
蔡友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坤裕、蔡友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21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聲請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林秋梅102、103、104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189,316元、271,784元,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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