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住高雄市
現應為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住高雄市
現應為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