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債權人 游淑美 即元滿起重企業社債務人玉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詎屆期經提示付款,竟因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未獲兌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茲因債務人屬拒絕往來戶,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法兌現,爰本於票據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99年10月31日│12,600元│99年11月2日│XC0000000│├─┼───────────┼───────────┼───────────┼───────────┤│2│99年10月31日│171,600元│99年11月1日│AD0000000│├─┼───────────┼───────────┼───────────┼───────────┤│3│99年11月30日│129,800元│99年12月1日│AD0000000│├─┼───────────┼───────────┼───────────┼───────────┤│4│99年11月30日│500,000元│99年12月1日│AD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