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員
賴榮木 賴榮彬 賴永源 賴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確認土地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