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龍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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